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林小青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什么问题?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5-31 15:17)    点击:316

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什么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是以国务院200244日颁布并于同年9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法律依据而设立的一种鉴定程序,本质上应归属于行政处理程序的范畴。但是,由于医疗纠纷的特别专业性,以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实施较晚(2005228日颁布,同年101日起实施)的背景下,所以,医疗事故鉴定在此前很长时间内,被广泛运用,用来处理医疗纠纷。

  首先,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司法程序中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途径。

  在《决定》未出台之前,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条例》的规定为依据进行处理,这和我国的国情及法治状况背景是密切相关的。但是,在今天,司法程序中对医疗纠纷的实体处理上,我们有《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在鉴定程序上,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定》对司法鉴定程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该决定而设立的众多的司法鉴定机构完全可以胜任对相关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的业务。因此,在今天这样的司法背景下,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绝非是司法程序中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解决技术性问题的唯一的途径。

  其次,医疗事故鉴定在诉讼中,也不具有优先性。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但是,那个通知本身,严格来说,不具有法律效力,它不是司法解释。再者,那个通知出台的时候,《决定》尚未出台实施,但是,今天《决定》已经实施了一年多,相对通知出台的背景而言,今天的法治状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司法鉴定有法可依了。

  第三,《条例》决定了医疗事故鉴定仅仅只能是作为进行卫生行政处理的依据。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这一条很明确的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

  但是根据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等几条的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林小青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林小青律师,林小青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林小青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9714130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林小青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西宁律师 | 西宁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林小青律师主页,您是第36802位访客